功能委员会
薪资报酬委员会成员资料
| 身份别 (注1) |
姓名 |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及下列专业资格 | 符合独立性情形(注2) | 兼任其他公开发行公司薪资报酬委员会成员家数 | 备注 | |||||||||||
|---|---|---|---|---|---|---|---|---|---|---|---|---|---|---|---|---|
| 商务、法、商、财务、会计、或公司业务所需相关科系之公私立大专院校讲师以上 | 法官、检察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与公司业务所需之国家考试及格领有证书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 | 具有商务、法务、财务、会计或公司业务所需之工作经验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 独立董事 | 范伯康 | - | -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0 | - |
| 独立董事 | 陈永秦 | - | -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0 | - |
| 其他 | 张碧兰 | - | -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2 | - |
注1:身份别请填列系为董事、独立董事或其他。
注2:各成员于选任前二年及任职期间符合下述各条件者,请于各条件代号下方空格中打"v"
- 非为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受雇人。
- 非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监察人(但如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义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东。
- 非(1)所列之经理人或(2)、(3)所列人员之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或三亲等以内直系血亲亲属。
-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条第1项或第2项指派代表人担任公司董事或监察人之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但如为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与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半数系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但如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与公司之董事长、总经理或相当职务者互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机构之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或受雇人(但如为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与公司有财务或业务往来之特定公司或机构之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东(但特定公司或机构如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0%以上,未超过50%,且为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为公司或关系企业提供审计或最近二年取得报酬累计金额未逾新台币50万元之商务、法务、财务、会计等相关服务之专业人士、独资、合伙、公司或机构之企业主、合伙人、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证券交易法或企业并购法相关法令履行职权之薪资报酬委员会、公开收购审议委员会或并购特别委员会成员,不在此限。
- 未有公司法第30条各款情事之一。